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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上海化工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信息公开
建设单位 | 上海化工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上海化工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
建设地址 | 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345号 | |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 汞-金属汞(蒸气)、砷及其无机化合物(按As计)、铅及其化合物(铅烟)(按Pb计)、重铬酸盐(按Cr计)、镉及其化合物(按Cd计)、氯化氢及盐酸、氢氧化钠、丙烯酸、丙烯酰胺、沉淀SiO2(白炭黑) |
检测结果
| 本次定期检测的作业场所中,所检测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符合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限值要求。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 王云、施俊宝、陈燕、王加平 | |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 王亭凯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 2024.05.16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评价结论: 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 2.用人单位应根据各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对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要求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岗前、岗中、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体检项目应全面,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要求及时进行复查,并做好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工作,检查结果应及时告知作业人员,发现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的情况及时采取科学合理的处置措施,保障员工职业健康安全。 3.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分类标准,用人单位属于“检验检疫服务(M7451)”。因其不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中,根据用人单位的工艺,使用的原辅料以及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现场检测结果,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定为“一般”。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健委〔2021〕5号)第二十条的规定: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4.本次检测在其日常负荷及正常工况下进行,用人单位的生产负荷及工况如有重大改变,应对受其影响的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另行检测或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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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 | |
注: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除外;
2.如预评价报告未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只需列出可能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情况等相关内容可不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