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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评信息

《张江院士创新药熟化中心建设一期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建设单位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

曹旭、陈伯良

建设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李冰路675号楼

项目名称

张江院士创新药熟化中心建设一期项目

评价类型

控制效果评价

简介: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租赁上海张江生物医药基地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李冰路67弄5号楼空置厂房,用于从事药效和药理研究,不含中试,无产品产出。

建设单位计划利用现有的厂房建设生物医药加速研发服务空间和运营管理中心,旨在搭建全球领先的国际生物医药转化快车道,依托“科技成果IP+CRO+创投VC+上市公司”一站式服务中心,打造“人才+IP+资本+产业”的生态体系为生物医药初创企业的创新药研发提供研发、科技金融、商务、技术转移对接及成果转化等服务。

本次评价涉及具体建筑范围:上海市浦东新区李冰路67弄5号楼,包括办公区、实验区和仓储区,放射卫生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

评价相关人员

现场调查人员、时间

现场调查人员:王加平、周文华

现场调查时间:2023.7.10、2023.7.11

现场采样人员、时间

现场采样人员:曹天硕、朱臻杰

现场采样时间:2023.7.172023.7.19

实验室检测时间

实验室检测时间:2023.7.17-2023.7.27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曹旭、陈伯良、袁云云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二氧化碳、氨、甲醛、盐酸、乙酸、丙酮、甲醇、二甲基亚砜、臭氧、乙醇、十二烷基二甲基苄基溴化铵、异氟烷、溴化二甲基二癸基烃铵、多聚甲醛、聚乙二醇、甘油三酯、磷酸氢二钠、磷酸二氢钾、氯化钠、氯化钾、氯化钙、氯化镁、氮气、高温、低温、噪声等

检测结果

本次评价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二氧化碳、氨、甲醛、盐酸、乙酸、丙酮、甲醇和噪声。本次检测结果显示:本次检测的化学有害因素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的限值要求。本次检测的噪声、高温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卫生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本项目行业分类为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M7340)。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规定,本项目属于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本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定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总体布局、建筑物内功能布置、设备布局、职业卫生检测结果及个体防护用品设置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规定的要求。

本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为:①清洁准备室清洁操作位、实验室111实验操作位、危废暂存间库管操作位、203-1实验室实验操作位的照度不符合GB 50034的相关要求;②203-1实验室设置的通风橱未连接排风装置;③204实验室未设置事故排风及与之联动的氧浓度检测报警仪;④样本库未设置氧浓度检测报警仪,清洁准备室未设置臭氧检测报警仪;⑤205-2实验室、204实验室、202实验室和危废暂存间未设置洗眼器;⑥建设单位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未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⑦清扫工未进行高温和氨这些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体检,实验员未进行氨这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体检,酶活性实验员和管理人员未进行甲醇这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体检;⑧未查见本项目员工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资料;⑨建设单位除在清洁准备室、203-1实验室、204实验室、免疫组化室和样本库张贴了警示标识外,未在其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张贴相应的警示标识;⑩清洁准备室、203-1实验室、204实验室和免疫组化室虽张贴了警示标识,但仍有缺失,需进一步完善。

建议:

<1>完善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

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9号令)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相关要求,建设单位应尽快安排清扫工进行高温和氨这些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安排实验员进行氨这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安排酶活性实验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甲醇这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2>完善车间采光照明的设置

根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增加清洁准备室清洁操作位、实验室111实验操作位、危废暂存间库管操作位、203-1实验室实验操作位的照度,使之满足《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相关要求。

<3>完善岗位防护设施的设置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相关要求,建设单位应将203-1实验室的通风橱连接排风装置,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尘毒吸入罩内,确保达到高捕集效率,且控制风速应保持在0.25m/s-3m/s的范围内。

<4>完善应急救援设施的设置

①根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第6.3.9条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在204实验室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装置的通风量应使该空间的换气次数不宜小于12/小时。

②建设单位应在204实验室和样本库设置氧浓度检测报警仪,氧浓度检测报警仪的过氧报警设定值宜为23.5%VOL,欠氧报警设定值宜为19.5%VOL。同时设置的氧浓度检测报警仪应与事故排风装置保持联动。

③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相关要求,建设单位应在清洁准备室设置臭氧检测报警仪,检测报警点应设在臭氧释放点1m以内,且低于释放点。臭氧检测报警仪的预报值不应大于0.15mg/m3,警报值不应大于0.3mg/m3

④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第8.3条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在205-2实验室、204实验室、202实验室和危废暂存间设置洗眼器用于防止工人工作时化学品溅入眼睛或皮肤的应急预处理。洗眼装置宜安装在作业人员10s内能够到达的区域内,并与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处于同一平面上,同时需考虑在前往设备的路线中避免障碍物的阻挡。一般情况下,人以正常步速行走时,10s平均可以走15m

<5>完善职业卫生公告栏的设置

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建设单位应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公告栏的具体要求如下:

1)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

2)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6>完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

经现场调查发现建设单位车间内设有警示标识,但是不全面。建议建设单位在现有已设置的警示标识基础上进行完善。

<7>因样本库的门经常处于关闭状态,房间又没有设置可开启的窗户,通过门缝进行自然补风可能无法很好的满足房间通风要求,建议建设单位设置补风机(补风量不低于排放量的80%)或在门上设置百叶窗来增大进风量,以满足补风需求。

<8>本项目建设单位应保证工作场所(5号楼2F5号楼3F的各实验室及办公区以及5号楼4F的办公区)门窗经常开启或增设新风机,维持良好的气流组织,从而保证各作业场所的人均新风量能达到30m3/h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细化各实验操作位对有害物质收集、净化及排放方式分析;

2.完善化学品储存使用风险点位洗眼装置、防化学品泄漏、报警连锁装置、事故通风设施设置分析与评价;

3.完善实验室环境、物体表面、人员手消毒方式及防护措施分析;

4.专家提出的其他修改意见。

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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