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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上海鹿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上海鹿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建设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188号25号楼5楼及101室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甲醇、乙腈、异丙醇、三氯甲烷(氯仿)、丙酮、吡啶、正己烷
检测结果
本次定期检测的作业场所中,各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均符合GBZ 2.1-2019及其第1号修改单(国卫通〔2022〕14号)《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限值要求。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王云、朱臻杰、王加平、王慧、陈燕、王永姣、
施俊宝、瞿学英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付艳蕾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2024.03.18、2024.04.08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1.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
2.用人单位应根据各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对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要求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岗前、岗中、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体检项目应全面,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要求及时进行复查,并做好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工作,检查结果应及时告知作业人员,发现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的情况及时采取科学合理的处置措施,保障员工职业健康安全。
3.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特性和检测结果,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为严重,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健委〔2021〕5号)第二十条的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4.本次检测在其日常负荷及正常工况下进行,用人单位的生产负荷及工况如有重大改变,应对受其影响的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另行检测或评价。
附图
注: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除外;
2.如预评价报告未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只需列出可能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情况等相关内容可不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