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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化工部) | |
项目名称 |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化工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
建设地址 | 上海市金山区金一东路48号 | |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 丙烯腈、甲醛、氨、苯、戊烷(全部异构体)、乙酸、甲苯、甲醇、乙二醇、环氧乙烷、二甲基甲酰胺、丙烯醛、二聚环戊二烯、乙酸乙烯酯、乙醛、噪声 |
检测结果
| 本次定期检测的作业场所中,各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均符合GBZ 2.1-2019及其第1号修改单(国卫通〔2022〕14号)《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限值要求。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 曹天硕、朱臻杰、陈于、王云、王晔旭、陈燕、王永姣、马涛、吴炜、王加平、刘智伟、瞿学英 | |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 肖含章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 2023.12.06~2023.12.11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评价结论: 1、乙二醇联合装置中2#乙二醇外操、乙二醇外操;碳五联合装置中碳五外操、2#碳五外操、异戊烯外操;聚乙烯醇车间中聚乙烯醇外操;公用工程车间中丙烯腈操作、罐区操作及环氧乙烷灌装操作的劳动者未佩戴防毒口罩,用人单位应当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 2.用人单位应根据各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对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要求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岗前、岗中、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体检项目应全面,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要求及时进行复查,并做好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工作,检查结果应及时告知作业人员,发现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的情况及时采取科学合理的处置措施,保障员工职业健康安全。 3.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为严重,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健委〔2021〕5号)第二十条的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4.本次检测在其日常负荷及正常工况下进行,用人单位的生产负荷及工况如有重大改变,应对受其影响的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另行检测或评价。 | |
附图 | 注:工作地点内禁止使用手机,故无采样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