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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评信息

《上海耀皮康桥汽车玻璃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信息公开

用人单位

上海耀皮康桥汽车玻璃有限公司

联系人

高建华

单位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柳路55

项目名称

上海耀皮康桥汽车玻璃有限公司

评价类型

现状评价

简介:

上海耀皮康桥汽车玻璃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08月20日,注册地位于上海市浦东康桥工业区康桥路611号第3幢西侧,生产地址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柳路55号,法定代表人为沙海祥。经营范围包括平板玻璃深加工、特种玻璃生产、汽车天窗的生产和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提供产品的设计、售后服务,销售公司自产产品,汽车配件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进出口业务。

本次评价主要针对上海耀皮康桥汽车玻璃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技术中心、模具制作车间、加工中心车间、纯水制备间、变配电楼、空压机区、废水处理区、化学品仓库、危废间、消防泵房、叉车充电间、原材料仓库一、原材料仓库二、成品仓库一、成品仓库二、办公楼、宿舍楼、门卫室(北)、门卫室(西)在2019年、2020年、2021年生产运行期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及防治内容进行评价,生物安全和放射卫生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

评价相关人员

现场调查人员、时间

现场调查人员:王加平

现场调查时间:2021.12.22-24

现场采样人员、时间

现场采样人员:陈于、朱臻杰、倪晓等

现场采样时间:2021.12.22-24

实验室检测时间

实验室检测时间:2021.12.24-12.29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高建华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异丙醇、邻苯二甲酸二丁酯、二氧化锡、铅烟、丁酮、乙二醇、乙酸乙酯、乙酸丁酯、萘、一氧化碳、二氧化氮、臭氧、锰及其无机化合物、环己烷、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二甲苯、乙酸、氢氧化钠、双酚A、β-氯丁二烯、双硅酸铅、铜铬黑、2,2,4-三甲基-1,3-戊二醇单异丁酸酯、松油、氧化铋、石油加氢轻馏分、聚苯乙烯、溶剂油、轻芳烃、银、松油醇、甲氧醋酸丁酯、聚氨酯树脂、亚氨基乙二醇、甲基环己烷、丙二醇甲醚醋酸酯、聚酯树脂、塑料热解气、氯化氢、氯乙烯、苯乙烯、苄醇、异佛尔酮二胺、三甲基六亚甲基二胺、丙烯酸酯、氯甲基異噻咗啉酮、氯乙酸铵、邻苯二酚、异氰酸酯预聚体、聚丙二醇、有机胺、有机锡、润滑脂、硅油、2,6-二甲基-4-庚醇、2-甲氧基-1-甲乙基醋酸酯、脂肪族聚亚安酯、1-硫醇丙基三甲氧基硅烷、乙醇、γ-氨丙基三乙氧基硅烷、代木粉尘、铝尘、玻璃粉尘、聚氯乙烯粉尘、电焊烟尘、砂轮磨尘、PAC粉尘、PAM粉尘、噪声、高温、电焊弧光、工频电场等。

检测结果

本次检测的化学有害因素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的限值要求。

本次检测的噪声部分不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限值要求。

本次检测的噪声(个体)、电焊弧光和工频电场均符合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限值要求。

本次评价高温检测时间非夏季最热月,检测结果仅供参考,不予以判定。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上海耀皮康桥汽车玻璃有限公司属于“技术玻璃制品制造”,行业代码C3051。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规定,上海耀皮康桥汽车玻璃有限公司属于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玻璃制品制造,风险分类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

用人单位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异丙醇、邻苯二甲酸二丁酯、二氧化锡、铅烟、丁酮、乙二醇、乙酸乙酯、乙酸丁酯、萘、一氧化碳、二氧化氮、臭氧、锰及其无机化合物、环己烷、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二甲苯、乙酸、氢氧化钠、双酚A、β-氯丁二烯、双硅酸铅、铜铬黑、2,2,4-三甲基-1,3-戊二醇单异丁酸酯、松油、氧化铋、石油加氢轻馏分、聚苯乙烯、溶剂油、轻芳烃、银、松油醇、甲氧醋酸丁酯、聚氨酯树脂、亚氨基乙二醇、甲基环己烷、丙二醇甲醚醋酸酯、聚酯树脂、塑料热解气、氯化氢、氯乙烯、苯乙烯、苄醇、异佛尔酮二胺、三甲基六亚甲基二胺、丙烯酸酯、氯甲基異噻咗啉酮、氯乙酸铵、邻苯二酚、异氰酸酯预聚体、聚丙二醇、有机胺、有机锡、润滑脂、硅油、2,6-二甲基-4-庚醇、2-甲氧基-1-甲乙基醋酸酯、脂肪族聚亚安酯、1-硫醇丙基三甲氧基硅烷、乙醇、γ-氨丙基三乙氧基硅烷、代木粉尘、铝尘、玻璃粉尘、聚氯乙烯粉尘、电焊烟尘、砂轮磨尘、PAC粉尘、PAM粉尘、噪声、高温、电焊弧光及工频电场等。

用人单位总体布局、建筑物功能分区、设备布局、个体防护用品等符合要求。

用人单位建筑设计卫生、生活辅助设施、职业卫生检测、岗位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部分符合要求。存在的主要问题为:(1)建筑设计卫生(部分岗位的照度不符合GB50034的要求);(2)生活辅助设施(未设置浴室);(3)职业卫生检测(部分岗位噪声超标,具体见表2-3-12);(4)岗位防护设施(部分岗位未设置有效的隔声降噪防护设施,部分岗位未设置防尘毒设施)(5)应急救援设施(①总成区(打胶)、配胶间(配胶、涂胶、打胶)、注塑间(涂胶)、模具间(粘胶)、制网印刷线(绷网)、天窗装配线(玻璃涂布、粗修、精修)、化学品仓库(2#3#4#)和危废间附近未设置洗眼器;②化学品仓库(2#3#)未设置事故排风装置;③化学品仓库(1#4#)未设置防泄漏设施);(6)职业卫生管理制度(①警示标识张贴不完善;②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接害人数不全面;③部分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不全;④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不完善)。

建议:

<1>针对噪声超标岗位的建议

1)工程防护

针对同类型设备较多或同类型岗位较多的车间情况,建议在各岗位之间设置隔声屏障,将生产车间隔成不同强度的噪声区域,减弱各区域之间的声交叉影响。

对于单个固定噪声污染源,建议给污染源更换减震效果更好的减震基础或减震垫,减少噪声的产生。

职工暴露于LAeq885dBA)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职工暴露于作业场所LAeq8>90dBA)的,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噪声控制设备必须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2)职业卫生管理

①噪声监测

企业应当每年对作业场所噪声及职工噪声暴露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测,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企业应当根据噪声监测,确定本企业暴露于LAeq8>85dBA)的职工人群,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

②职业健康检查

对于8h/d40h/周噪声暴露等效声级≥80dBA)但<85dBA)的作业人员,在目前的作业方式和防护措施不变的情况下,应进行健康监护。

对于暴露于LAeq885dBA)的职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

③职业卫生培训

企业应当每年对暴露于LAeq885dBA)作业场所的职工进行听力保护培训。听力保护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噪声对健康的危害;听力测试的目的和程序;本企业噪声实际情况及噪声危害控制的一般方法;使用护耳器的目的,各类型护耳器的优缺点、声衰减值和如何选用、佩戴、保管和更换等。

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

合理安排班制,从一班制调整为多班制,实行噪声岗位与非噪声岗位人员的轮岗,从而减少每个工人的实际接触时长,降低受职业病危害的程度。

加强对作业人员防噪耳塞(耳罩)佩戴的指导和督促,并及时更换,以确保个体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2>完善应急救援设施的设置

1)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第8.3条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在总成区(打胶)、配胶间(配胶、涂胶、打胶)、注塑间(涂胶)、模具间(粘胶)、制网印刷线(绷网)、天窗装配线(玻璃涂布、粗修、精修)、废水处理区和危废间附近分别增设固定或移动式的洗眼装置,在化学品仓库(2#3#4#)增设冲淋洗眼装置,并在显眼处张贴指示标志,以确保在发生事故时劳动者能在10秒内得到冲洗,冲洗用水应安全并保证是流动水。应急洗眼器的服务半径应小于15m,安装在交通便捷、与疏散撤离方向一致的相对安全处,应保证洗眼器指示标识完好,外观完好,无锈蚀、阀门开关有效、总阀处于常开状态,冲眼喷头滤网无堵塞、出水压力正常,水源清澈,洗眼喷头保护罩盖完好,过滤网不锈蚀或堵塞。其次要做好保温措施,防止低温冰冻影响使用。

2)根据《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第6.4条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在化学品仓库(2#3#)设置事故通风装置。①事故排风装置的通风量应使该空间的换气次数不宜小于12/小时;②事故排风的吸风口应设在有毒气体或爆炸危险性物质放散量可能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点;③事故排风的排风口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

3)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第6.1.3条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在化学品仓库(1#4#)设置防泄漏设施(漏液板或漏液槽),其容积应大于所存放液体的体积。

<3>完善防尘毒防护设施的设置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相关要求,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优先考虑设置工程防护设施,如为总成区(焊接操作位、底涂巡检位、打胶操作位),生产车间配胶间(打胶操作位),生产车间注塑间(注塑操作位、焊接操作位),生产车间模具间(焊接操作位、粘胶操作位),生产车间制网印刷线(绷网操作位),模具制作车间维修间(焊接操作位),模具制作车间CNC加工间(CNC加工操作位),技术中心天窗装配线(粗修操作位、精修操作位)和加工中心车间(CNC加工操作位)设置局部通风排尘毒设施,防尘毒设施应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尘、毒吸入罩内,确保达到高捕集效率,有毒有害物质被吸入罩口时不应通过操作人员的呼吸带,且控制风速应保持在0.25m/s-3m/s的范围内;在现有条件无法满足设置工程防护设施或条件受限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防尘毒口罩),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

<4>完善车间采光照明的设置

根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增加配料间、配胶间、制网印刷线、水泵房、CNC加工间等场所的照度,使之满足《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相关要求。

<5>完善辅助用室的设置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第7.2.2条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在车间设置浴室,对浴室的要求为①浴室可由更衣室、洗浴间和管理间组成;②4-6个淋浴器设1具盥洗器;③每个淋浴器最多使用人数6人;④浴室不得设浴池。

<6>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的设置

经现场调查发现用人单位厂区内设有警示标识,但是不全面。建议用人单位在现有已设置的警示标识基础上进行完善。

<7>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落实好以下措施:

1)落实好员工的岗前、在岗、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

2)根据工作人员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的要求,确定工作人员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3)保证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受检率达100%;并积极督促和安排需要复查人员进行复查。特别是对于用人单位在噪声超标岗位作业的工人,发现其需要噪声项目复查时,应积极安排工人进行复查,防止造成进一步伤害。

4)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劳动者出现健康损害的,应当积极予以诊治,并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妥善安置,同时要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来控制疾患的发生和发展,并对接触者的健康影响及其程度进行有效评价,以便制定和完善相关的防护措施。

5)特别是对于高温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组织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

<8>落实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制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且检测项目应覆盖员工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别是对于高温的检测应安排在夏季最热月进行。

<9>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关于启用“上海市职业病危害申报系统”的通知》(沪卫职健便函〔201943)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核实原辅材料成分,完善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评价;

2.细化相关人员作业方式、内容、频次及时间等描述,完善工作日写实调查;

3.细化叉车充电间、化学品仓库、危废间、废水处理区等场所机械通风、气流组织及相关参数调查评价;

4.细化配料搅拌、印刷、配胶、涂胶、涂胶等岗位防尘毒防护设置状况及相关参数的调查评价;

5.细化噪声超标原因分析,完善相应建议;

6.完善已采取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措施的分析评价;

7.专家提出的其他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