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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评信息

《李斯特测试设备研发及生产项目(一期)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建设单位

李斯特测试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联系人

肖辉

建设地址

上海市临港综合区伟展路1751101

项目名称

李斯特测试设备研发及生产项目(一期)

评价类型

控制效果评价

简介:

李斯特测试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是AVL李斯特公司下属分支公司,成立于2005年01月21日,目前主要从事发动机测试产品、测量和测试设备及其零部件的销售。

AVL李斯特公司是世界三大权威内燃机研发公司之一,在汽车及动力系统测试、能源管理、热管理、新能源应用相关技术和产品的研发、测试、生产具有全球领先地位,为更快速的将先进的技术和产品提供给国内外客户,“李斯特测试设备研发及生产项目”运营而生,致力于为临港智能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的建设起推动和促进作用。

李斯特测试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租赁上海市临港综合区伟展路175号1层101室,建筑面积2520m2,新建“李斯特测试设备研发及生产项目”。项目分两期建设,分期验收,一期项目主要从事汽车测试用水温控制系统、汽车测试设备用低压电器控制柜和汽车测试环境试验仓的生产,二期项目主要从事汽车动力总成试验台和氢燃料电池测试系统的检测。

本项目租赁的厂房由上海临港凯世通半导体有限公司建设,后被上海金桥临港综合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收购。2020年10月厂房竣工后一直空置至今,未开展过生产活动。

本次评价是对一期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本次评价涉及具体建设范围:上海市临港综合区伟展路175号1层101室(即厂房南侧空置区域),包括办公区、生产区及仓储区等。

评价相关人员

现场调查人员、时间

现场调查人员:王加平

现场调查时间:2022.6.29、2022.6.30、2022.7.1、2022.7.25

现场采样人员、时间

现场采样人员:陈于、王云、曹天硕、王加平

现场采样时间:2022.6.29、2022.6.30、2022.7.1、2022.7.25

实验室检测时间

实验室检测时间:2022.6.29-2022.7.6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王新刚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锰及其无机化合物、三氧化铬、金属镍与难溶性镍化合物、一氧化碳、二氧化氮、臭氧、二氧化碳、氩气、甲基硅烷三醇三乙酸酯、乙基硅三醇三乙酸乙酯、脂肪醇聚氧乙烯醚、十二烷基苯磺酸钠、2, 6-二叔丁基对甲基苯酚、二壬基萘磺酸钙、切削液、砂轮磨尘、电焊烟尘、碳化硅粉尘、噪声、电焊弧光等。

检测结果

本次检测的化学有害因素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的限值要求。本次检测的噪声和电焊弧光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卫生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本项目行业分类为“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C4011)”和“试验机制造(C4015)”。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规定,本项目属于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通用仪器仪表制造,本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定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总体布局、建筑物内功能布置、设备布局、建筑设计卫生、职业卫生检测结果、岗位防护设施设置及个体防护用品设置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规定的要求。

本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为:①建设单位未在涂胶间、装配区、危废暂存间、气瓶区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②部分区域虽张贴了警示标识,但仍有缺失,需进一步完善。

建议:

1)完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

经现场调查发现建设单位车间内设有警示标识,但是不全面。建议建设单位在现有已设置的警示标识基础上进行完善。

2)本项目应根据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本项目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持续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因材施教,明确培训内容及培训时间本项目要根据行业和岗位特点,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确保培训取得实效。具体要求如下:

1)本项目主要负责人主要培训内容为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知识,结合行业特点的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2)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主要培训内容为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职业病危害监测人员的培训,可以参照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要求执行。

3)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主要培训内容为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基本知识,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所从事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等。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课时。煤矿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三类人员继续教育的周期为一年。本项目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或者转岗导致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要对劳动者重新进行职业卫生培训,视作继续教育。

3)建设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5 2021年)的第十一条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各制度的相关内容,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台账资料,长期持续完善相关工作内容。

4)建议建设单位最好在机加工区和危废暂存间附近设置固定或移动式洗眼器,辅助以使用洗眼液,来应对化学品溅入眼睛的应急处理。

5)根据现场调查,建议建设单位尽可能将喷砂间及涂胶间顶部排风装置的排风口直接设置在室外,以减少污染其他区域的风险。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细化氢气暂存间、喷砂间、涂胶间、危废暂存间等场所机械通风、气流组织及相关参数调查评价;

2.完善工作日写实相关内容,核实噪声等效声级计算;

3.细化喷砂、涂胶等岗位防尘毒防护设置状况及相关参数的调查评价;

4.完善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措施的分析评价;

5.专家提出的其他修改意见。






以上仅为公示信息,具体内容以上报的正式报告为准。